(2017年11月2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96名。
二、各旗区的自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基本相同。
三、鄂尔多斯军分区应选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名。
四、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总名额的29.73%。
五、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提高。
六、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牧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归侨和台胞代表的比例要依法予以保证;非中共党员代表人士不少于35%;连任的代表比例应占三分之一左右。
七、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7年12月10日前选出。